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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罚5万!6月1日起施行
地下黑诊所、游医类、
非法医疗美容.....
无证行医
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
6月1日起,
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
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!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原处罚依据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
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擅自执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,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、器械,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
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新处罚依据
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第九十九条
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,6月1日起,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,将优先适用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对其实施行政处罚。
无证行医者以及
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
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,
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。
否则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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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 | 谢莎